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七臺河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七政辦規〔202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七臺河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2日
七臺河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體系,有序擴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1號令)、《黑龍江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15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號令)、《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鎮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黑建住〔2020〕9號)、《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黑建規范〔202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桃山區、新興區、茄子河區、勃利縣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
原農墾系統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的要求,納入歸屬的市(縣)統一按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全市公租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運營維護、租賃補貼發放及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公租房保障管理,包括住房租賃補貼管理和公租房實物配租管理。
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以下簡稱廉租群體)、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鄉村教師、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農民工、返鄉創業人員、家政從業人員)、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及符合住房保障納入條件的所有家庭(以下簡稱公租群體)提供的用于其租賃住房的貨幣補助。
公租房實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廉租群體、公租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條 公租房優先采取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方式建設,也可以通過集中建設、改(擴)建、收購、長期租賃、政府持有存量房產和公有住房轉換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將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的單位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公租房的合同簽訂、租金收繳、維修維護、入住退出管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未確定運營管理單位時,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管理。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財政、人社部門,擬定本地區城鎮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聯合發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實施并動態調整,具體牽頭負責對申請保障家庭經濟狀況的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并應會同同級發改、統計、財政、民政部門擬定本地區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公租房租金標準、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租賃補貼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聯合發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實施并動態調整。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具體負責建立健全保障對象申請、審核、準入、輪候、退出等制度和申請對象家庭住房狀況的審核認定、檔案管理等工作。具體工作也可以由其所屬的城鎮住房保障業務辦理機構承擔。
第八條 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公租房保障事務:
(一)公租房保障需求的調查、分析,日常數據的統計、匯總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公租房保障的資格審核工作;
(三)公租房的運營管理、維修養護和租賃補貼發放等工作;
(四)公租房房源和保障對象檔案的建立、整理、歸檔、保管、利用等;
(五)公租房申請、分配、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六)公租房信息化建設;
(七)其他公租房保障有關事務。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負責公租房保障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定、業務培訓;監督、指導、檢查全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負責公租房保障的資格備案。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依據區、縣終審結果,負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區住建局負責本區域內公租房保障的資格審核;負責對保障對象的動態管理、年度復審;負責發放住房保障證;負責相關報表填報、信息管理、數據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租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資格初審工作。社區可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負責轄區內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受理,承擔有關調查、評議、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 縣級財政、發改、自然資源、人社、民政、公安、稅務、營商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責,共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公租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也不得空置。
第二章 保障方式與保障標準
第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相結合。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市場化租房。
第十三條 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廉租群體,要按照保障對象申請的保障方式應保盡保;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公租群體,應當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方式實施保障。具體保障方式應當結合保障對象意愿和本地公租房房源供給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租賃補貼標準、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級分類確定并定期調整。
采取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對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納入保障范圍的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并動態調整。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進行保障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當依據同地段相近樓層、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級分類確定并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住房租賃補貼金額與標準。
以家庭戶口為單位,對保障資格公租人群(申請享受公租房補貼)家庭,每月補貼180元;對保障資格廉租群體(申請享受廉租房補貼)家庭,每月補貼240元。
第十六條 實物配租收費方式與執行標準。
實物配租家庭執行年度繳費,以申請家庭入住小區為準,汪清湖小區公租人群執行一、五層100元/月·戶;二、三、四層110元/月·戶;六層70元/月·戶;欣苑小區公租人群執行一、五層100元/月·戶;二、三、四層140元/月·戶;六層70元/月·戶。廉租群體執行0.5元/月·㎡·戶。
第三章 保障資格申請與認定
第十七條 城鎮廉租群體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由戶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公租群體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常住地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社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書面同意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書面承諾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十八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條件。
(一)廉租群體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城鎮實際居住。
2.持有本市區級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低收入家庭證明或城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證明或其他政策法規規定的有效證明。
3.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無工商登記、無車輛。
(二)公租群體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具有本市市區戶籍或居住證,并在本市市區實際居住生活。
3.申請家庭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請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依據本地政府年度工作報告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為準,由市住建局會同統計部門公布并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4.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家庭在本市無住房、無工商登記、無車輛。
5.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已經與市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已經被市縣行政、事業單位錄用。
住房租賃補貼和公租房實物配租不得同時享受。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每戶家庭只能申請一套公租房。已申請實物配租家庭禁止以樓層或戶型不理想為由申請退出,必須嚴格按照實物配租合同履行最低2年租期。
第十九條 公租房保障申請實行承諾制,申請對象要如實申報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等信息,并簽署承諾書,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主動提交住房、收入等信息的查詢委托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所提供信息。審核機關調查核實時,有關部門和個人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共同申請人有以下情形,禁止享受公租房申請:
(一)已辦理新建商品房預告登記的;
(二)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
(三)已享受安居工程住房、棚改回遷房、集資建房以及公有住房出售等優惠政策的;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已在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需提供以下材料:
廉租群體: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表》;
(三)《誠信承諾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
(四)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說明);
(五)房屋租賃協議或房屋借住證明及房主身份證復印件、房主不動產證復印件;
(六)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公租群體:
(一)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申請表》;
(三)《誠信承諾及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
(四)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說明);
(五)房屋租賃協議或房屋借住證明及房主身份證復印件、房主不動產證復印件;
(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七)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實行申請常態化受理,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可隨時申請、及時受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群體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社區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租群體申請人到居住所在地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社區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的社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告知書面憑證,具備條件的還可通過短信、微信、手機APP等方式完成告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初審及公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街道張榜并在所在區政務網公示,公示
時間不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區住建局。
(三)復審及公示。縣級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民政、自然資源、公安、人社、市場監管等部門對申請保障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財產、車輛等有關情況進行聯合審查,提出聯合審核意見。住房保障部門就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民政部門就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態、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自然資源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成員名下登記的不動產信息進行核查。公安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信息、車輛信息等進行核查。人社部門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核查。市場監管部門在權限內就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核查。征收補償安置部門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安置房源坐落、面積及安置時間情況進行核查。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有關鎮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審核意見結果上報上級住房保障部門。
(四)備案。上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聯合審核意見進行備案。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統一時間進行補貼發放或實物配租。
第二十三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核準登記部門應當退回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民政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以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不動產登記查詢系統、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四章 組織保障實施
(一)實物配租方式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為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公租房保障對象的城鎮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照保障對象申請的保障方式優先安排保障,做到應保盡保。
第二十六條 對登記為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租房。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租房需求,合理確定公租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房源確定后,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具體流程及自動退出的途徑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配租方案公布后,保障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保障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保障對象家庭成員中含有城鎮殘疾人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及其他優撫對象、傷病殘退休軍人、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獲得全國英模稱號及省部級以上勞模家庭、進城農村貧困人口、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群體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公租房。
第三十條 復審通過的保障對象,縣級住房保障部門可采取隨機搖號為主,綜合評分為輔的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采取綜合評分的應當綜合考慮優撫優待、輪候時間、住房困難程度和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等因素科學制定評分方法,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租房。
配租結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配租對象選擇公租房后,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在30日內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公租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確定。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租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三十三條 合同簽訂后,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按照就近安置原則,申請人由于個人原因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本次分配公租房的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房源。
(二)租賃補貼方式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租賃補貼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采取發放租賃補貼方式進行保障的,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發放住房保障證,明確補貼標準、額度、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七條 領取補貼期間承租公租房的,應當在入住后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租賃補貼。
第三十八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租賃補貼直接發放到保障對象銀行卡內,并積極利用公租房信息系統實現隨時查詢、公開透明、實時監測。
第三十九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季度及時發放租賃補貼,不得推遲、延期或占用租賃補貼資金,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
第四十條 租賃補貼發放結果,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五章 運營管理和維修維護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供暖費等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
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因發生重大家庭變故導致無力支付租金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金減免,市縣應當制定相應的租金減免審批核準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只限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租住。
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閑置或擅自調換公租房,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承租人不得將公租房用于從事經營活動或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
第四十三條 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一般為2-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在合同內約定。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合同期屆滿后需繼續承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續簽租賃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租房。
第四十五條 公租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清理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驗房屋并辦理退房手續。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
第四十六條 公租房所有權人、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委托第三方對公租房裝修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分配入住。
第四十七條 公租房所有權人、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專業服務企業應當負責公租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公租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維修養護、裝修改造、設施設備改造和運營管理等費用支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四十九條 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資金在現有公租房運營管理支出中統籌安排,按要求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相關管理運行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租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環境。
第五十一條 在承租人雙方自愿調換的基礎上,可報請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并由其組織重新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
第五十二條 公租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公租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況進行巡查,原則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至少每半年對轄區內公租房巡查全覆蓋。發現有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租房日常運營管理和維修維護的管理,積極推行市場化運行,引進社會信譽好的服務企業提供專業化的物業服務。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
第六章 動態核查與退出
第五十四條 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申請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五十五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對象,在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時應當履行如實申報的義務,且應當在發生變化20日內書面告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縣級住房保障部門。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上級住房保障部門。
租住公租房的公交、環衛從業人員發生上述情況變化時,由承租人在變化發生后20日內書面告知市、縣級住房保障部門。
第五十六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定期走訪、日常巡查、抽查檢查、主動申報和群眾舉報等情況對住房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動態核查,及時作出延續、調整或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并于次月起執行。
第五十七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公租房。
第五十八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或繼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租房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不告知的或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七)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公租房誠信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
第五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公租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期滿后仍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承租人騰退公租房。
第七章 出售管理
第六十條 已納入公租房管理的廉租性質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可以出售。根據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積極探索推進公租性質公租房出售工作。
第六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方可申請購買廉租住房:
(一)具有七臺河市戶籍;
(二)購買人為廉租住房承租人或經審核通過并取得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的主申請人;
(三)申請時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未欠繳廉租住房租金、取暖費、物業費、電費、水費、天然氣費等應承擔費用,沒有其他違反公租房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廉租住房出售價格,按照政府出臺的規定公布實施。廉租住房出售資金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市場準入制度。購買人在取得廉租住房全部產權5年內,不得將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轉讓、繼承、贈予。5年后,購買人按照相關規定上市交易,其管理、權屬登記、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購買廉租住房,選擇一次性付款。購買人選擇一次性付款的,在全額交付購房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費用后,擁有全部產權,停止計租,從購買之日起維修費用由購買人負責。購買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得再次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四條 市、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確保其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檔案應當真實完整記錄住房保障實施情況,全面客觀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狀況。
第六十五條 市、縣級住房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情況,在管理機構、設施設備、管理經費等方面,滿足檔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十六條 住房保障檔案分為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檔案。紙質檔案應當同步建立電子檔案。各類住房保障檔案之間應當彼此關聯,相互印證。
第六十七條 住房保障對象檔案指正在輪候和已獲得保障的申請對象的檔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住房狀況和收入、財產狀況證明,誠信申報記錄等相關材料;
(二)審核材料。包括審核表,審核部門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住房狀況和收入、財產狀況等審核記錄;
(三)實施保障材料。包括輪候記錄、實施保障通知書、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租賃補貼協議、租賃補貼發放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動態管理材料。包括對住房保障對象基本情況和住房、收入、財產狀況等定期或不定期的審核材料,不良信用記錄及違規行為查處材料,變更或終止保障等動態變更材料。
第六十八條 住房保障房源檔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檔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基本情況材料。包括房屋來源和權屬證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屬項目或小區名稱、保障性住房類別、房號、戶型、面積和裝修等情況記錄材料;
(二)使用管理情況材料。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租金收繳,房屋購置人、購置價格、產權份額,租售轉換、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續等情況記錄材料。
第六十九條 市、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分別按照“一戶一檔”和“一套一檔”的原則,根據《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范》(CJJ/T158-2011),分別在申請人獲得住房保障后和房屋分配使用后三個月內完成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檔案的歸檔立卷。
第七十條 住房保障對象和住房保障房源使用管理情況的動態管理材料應當定期歸入原檔,或根據工作需要單獨立卷歸檔,并與原檔的案卷號建立對應關系,便于檢索查閱。
第七十一條 市、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并應當按照相應檔案管理規定將住房保障文書檔案資料、會計檔案資料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及時立卷歸檔。
第七十二條 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檔案信息檢索與管理系統,做好檔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況記錄,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閱方便。
第七十三條 市、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嚴格遵照《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執行住房保障相關檔案的保管期限,禁止擅自銷毀處理檔案。
第七十四條 市、縣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規范公開和查詢行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利用和查詢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保密規定。查詢、利用所獲得的檔案信息不得對外泄露或散布,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損害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 縣級可以參照本細則,制定相應細則。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期限為5年,一切有關公租房內容以本細則為準,原《七臺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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