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政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信息發布管理,依據《黑龍江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掌握的文件、數據、圖表等信息。
第三條 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信息主管部門)是本級政府政務信息發布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政府各部門應確定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發布內容
第四條 各級政府政務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級機關向社會發布的政務信息,內容是:
(一)市政府政務信息內容:
1、政府法規、規章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2、經批準實施的關于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3、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4、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5、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和需提交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的涉及人事、管理、經濟等重大事項決策過程及其實施情況;
6、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責任、職權分工情況;
7、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置、重要職能情況;
8、副處級以上(含副處級)干部人事任免、公務員考錄程序及結果;
9、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法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建筑總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資的城鎮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驗收情況;
11、本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包括城市供水、供氣、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建設;
12、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13、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社會管理事務或公共服務項目及實施情況;
14、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
15、市政府向社會承諾的大事實事及其完成情況。
(二)市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政務信息發布內容:
1、機構設置、法定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2、與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3、職責范圍內行政許可項目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數量、許可程序、許可期限、許可結果,申請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4、職責范圍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對象、收費標準及其依據;
5、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責任、執法程序及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等;
6、支農、救災、扶貧、低保等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7、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采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8、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情況;
9、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10、旅游風景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1、軍轉干部、退伍士兵安置、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依據、標準、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12、市級學校的位置分布情況、學區劃分情況、錄取分數線及招生情況;
13、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情況;
14、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協議出讓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房地產市場情況;
15、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轉讓或重組情況;
16、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
17、與公眾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事項的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政務信息發布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發布:
(一)國家秘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限于在政府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確定本部門信息發布的具體內容,報市公開辦審核后,制定本部門的信息發布目錄。
第三章 信息發布程序
第七條 政務信息發布按內容分為主動公開信息和依法公開信息兩種。信息發布采取審批和備案制度,未經審批的信息不得向社會發布:
市本級信息發布由市級政務信息主管部門審定后公開;
政府部門及公用事業單位公開信息發布,由本部門公用事業單位負責承辦,報市政務信息發布主管部門備案后公開;
區縣政府信息發布由各區縣按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自行負責,報市級政務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屬于主動向社會發布的政務信息,各級政府信息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外發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時發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對外發布。
第九條 屬于主動向社會發布的政務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由信息發布單位負責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管理工作公開,由信息發布部門每月更新一次執法結果信息。執法頻率相對較少的部門,至少每兩月更新一次執法結果信息,因特殊情況不能公開的,向市公開辦作出書面說明。執法人工作結果信息發布后要公開到年底,每年初統一更換;工作動態類信息由信息發布單位及時進行更新;對已失效的政務信息,由信息發布單位及時進行撤換。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可采取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應注明其真實姓名或組織名稱、身份證明、通信地址、聯系方式及申請時間、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等。
采取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向各級公開辦或政府部門提出申請,各級政務信息主管部門和政府部門應當做好記錄,并通過適當方式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屬于公開的內容,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各級政務信息主管部門或政府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作出答復的,可將答復期限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各級政務信息主管部門或政府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是指本年度政府或政府部門產生的政務信息,本年度以前產生的政務信息可到各級檔案局進行查詢。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應做好已發布信息的立卷歸檔工作,供公眾查閱。
第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公用事業單位要建立科學、合理、完善的政務信息發布的內部審核機制,對審核的內容、范圍、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加強對政務信息發布的規范管理。
第十五條 市政務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公開工作的協調、指導、檢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本級政府及政府部門行政職權和執法公開內容的定期檢查;教育、衛生、公交、供水、供電、供熱、燃氣、物業八個系統的辦事公開工作由系統主管部門負責檢查和管理;市監察局負責對全市政務信息發布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評議。
第四章 信息發布的形式
第十六條 發布政務信息,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一)七臺河市政府門戶網站、七臺河市人民政府公報。
(二)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
(三)政府信息公開欄、信息查詢點、電子觸摸屏、政務公開熱線查詢電話、手機短信等。
(四)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通過新聞發言人依法向社會發布政務信息。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八條 市政務信息主管部門通過平時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加強對各級政府所屬部門及區縣政府的政務信息發布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政務信息發布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市公開辦按照發布內容、發布形式、更新撤換時限和發布效果等內容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條 考核采取實地考核、群眾評議、綜合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實地考核主要是聽取匯報和現場查看等;群眾評議主要是通過召開征求意見會、下發測評票等;綜合評審主要是根據市公開辦平時掌握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政務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綜合考核結果,提出考核意見,報本級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后,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單位,并在全市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未履行主動發布義務,未及時更新、撤換已失去實效的政務信息及影響政務信息發布工作的單位由組織實施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問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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