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規范
為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正確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審查的原則是:“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先審查后公開。”
第四條 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政府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工作。行政機關確定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職責是:對本級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等不確定事項的申報;對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的統計、分析和報告等。
第五條 行政機關保密工作部門要制定本機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并負責督促落實。
第六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應由信息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機關保密審查機構審查后,報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對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公開,并應說明理由。保密審查記錄應保存備查。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應增加確定信息是否公開以及何種方式公開的程序。具體承辦人員應當對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是否可以公開,并履行保密審查程序。
第八條 行政機關擬公開涉及衛生、重大動物疫情、統計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時,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審批權限報請審批。
第九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由機關保密審查機構進行保密審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由機關保密審查機構報請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未經保密審查,公開不應該公開的信息,一經發現,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關部門應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不履行公開義務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由監察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上級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擬公開的信息審查不當,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發布審批人、提供信息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ǘ┍C軐彶闄C構未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信息發布保密審查適用本規范。
市屬公共企事業單位,其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關于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市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范自2011年12月16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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